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者,非党员,住林州市**村**街92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林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林州市**街道**村经营老王熟食店,其在加工油条过程中为增加口感,采取每10斤面粉添加1.5两(150克)明矾、1.5两碱、1.5两食用盐的配比和面,制成后以5元/斤销售。2020年6月23日,林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经营的熟食店内销售的油条和排叉(油条)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是油条内铝含量为715mg/kg, 排叉(油条)内铝含量为521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1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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