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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寿张镇***村60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由聊城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1月15日由聊城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村租赁的院落里,通过购买泸州二曲、洋河普曲等低档白酒和舍得、海之蓝、泸州老窖特曲等高档白酒包装,并将购买的低档白酒灌装到高档白酒包装内的方式生产假冒高档白酒,后将假冒的高档白酒销售到临清市**超市、临清市**门市部和茌平**副食部,销售金额合计92000元。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等;2.证人辛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白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冒星

检察员:马  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寿张镇**村6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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