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因其怀孕,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月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月10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名称“李娜”、“娜娜”、“小娜”与恩施市雷某某取得联系,收取货款后将联系人信息、货款提供他人,他人通过物流邮寄方式销售伪劣卷烟给雷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经查实,王某某销售给雷某某的卷烟芙蓉王(硬盒)、黄鹤楼(软蓝)及少量中华(硬盒),其中以“李娜”身份给雷某某销售4笔,价值20350元,以“娜娜”身份销售83笔,价值329040元,以“小娜”身份销售10笔,价值49300元,以上货值总金额398690元,直到2019年1月1日雷某某被抓获。经聘请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查获的雷某某持有的卷烟进行真伪鉴定,其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雷某某、黄某某、向某某、明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恩施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到案经过,恩施市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转账交易截图提取笔录、微信转账****;4.鉴定意见: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申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90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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