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松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6日以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报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3日补查重报;2018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酒业赤峰销售代理徐某某因婚礼需要,在赤峰市新城区**酒店楼下王某某经营的“**烟酒”门市调配19箱舍得牌白酒,后发现是假酒,遂将此情况上报舍得酒业打假维权办,**酒业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5日将正在销售假酒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库房存放的烟、酒进行搜查扣押。经鉴定,公安机关依法在王某某处扣押的烟、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烟、酒的总货值为人民币2889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卜庆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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