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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村。2005年8月17日,王某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兴隆镇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兴隆县公安局兴隆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上线(昵称:“男性健康保健-薇薇”、“心随我动”未到案)处购买了22245元的金枪不倒、德国黑金刚、肾宝片等十余种包装材料上标注具有舒疲劳、增性欲等功能的男性保健品,并在兴隆镇小东区村、小河南村大集等处进行销售。2019年6月28日,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兴隆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又多次从同一上线处购买价值2390元的植物伟哥、玛卡延时片、V9等十余种男性保健品,并到兴隆镇小东区村大集进行销售。经检测,王某某所购买并销售的男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男性保健品金枪不倒、德国黑金刚、美国特大号、男根、肾白金等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说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徐某某、纪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践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2张、照片记录表4张、微信聊天记录图片1组、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信息图片1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国山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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