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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汉族,中专毕业,经营滑县**镇**大药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镇社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如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原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批准过有壮阳功能的保健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规定:西地那非系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滑县****大药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平时主要由其女儿王某某负责经营。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购购进156盒价值1500元的壮阳类产品在药房予以销售。2018年2月,宋某某接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通知不允许药房经营票据不全、手续不全的保健品,并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将上述壮阳类产品下架,但仍予以销售。期间,共销售3盒。2018年3月22日,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最底层查获2盒“黄金男宝”、1盒“蚁力神”、2盒“植物伟哥”、1盒“草本伟哥”。在经营场所邻屋生活区查获“黄金男宝”8盒、“蚁力神”18盒、“植物伟哥”17盒、“草本伟哥”40盒、“每粒坚”18盒、“硬十天”10盒、“棒老头”13盒、“巨力山楂神曲胶囊”22盒。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抽检的“硬十天”胶囊西地那非103mg/g;丸剂西地那非9mg/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壮阳类产品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无前科及非党员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信、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药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产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食品安全风险解析、相关壮阳类食品的进货单等;3.证人宋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6.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玲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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