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1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任何证件、资质、票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金某某(另案处理)处大量购进散装无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所含成份等标识的黄色减肥胶囊,进行分包装后,通过微信销售给陈某某、崔某某等多人,销售金额共计93768元。经鉴定,该减肥胶囊中含有保健食品禁止添加物质西布曲明,属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黄色减肥胶囊、小粉丸、透明塑料瓶、手机等;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金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WH-2019-10-15-001号检测报告;
6公安机关查扣现场勘验笔录;
7被告人王省辨认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大量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大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被扣押的黄色减肥胶囊、透明塑料瓶、蓝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