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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初,在榆树市**镇**村**组自家养殖的2头牛喂食“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提取的2头肉牛尿液进行检测,均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而给供人食用的肉牛喂食该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树彬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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