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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化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生产蛋糕时加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打粉,并将生产的蛋糕在正阳县**镇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王某某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6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闵某的证言;

3.​ 书证;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闵  洁

2014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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