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生产蛋糕时加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打粉,并将生产的蛋糕在正阳县**镇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王某某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6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闵某的证言;
3. 书证;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闵 洁
2014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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