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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6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在正阳县**乡**街生产、销售包子时超量添加泡打粉,并将生产的包子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王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67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 书证;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闵  洁

2014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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