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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9日,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对城关镇西郊北路北段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早点摊卖的油条进行抽检,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10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王某甲、丁某某的证言;3.检测报告;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理检察员:耿  涛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现监视居住;

2.公安侦查卷2册共40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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