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捕前住山西省寿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该位于寿阳县盛世华庭小区3号楼3单元101室的住所**;
2.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该位于寿阳县盛世华庭小区3号楼3单元101室的住所**。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寿阳县东海明珠附近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抓获。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梁某某、马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黄晨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珍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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