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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留容卖淫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潜江市园林街道江汉大市**栋**号,2012年7月27日因介绍卖淫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14年5月2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月11日因介绍卖淫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5日因介绍卖淫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以涉嫌容留卖淫罪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潜江市**市场**栋**号的房子准备从事卖淫的行业,期间因公安机关严厉扫黄,—直到2019年王某某开始先后容留卖淫女黄某某(化名:某某乙)、梁某某(化名:某某丙)、彭某某(化名:某某丁)、周某甲(化名:某某戊)到其店内从事卖淫的违法行为,对卖淫嫖娼的行为提供了固定场所,与卖淫人员商定了卖淫收费标准及分成。

2019年8月4日22时许,一周姓男子电话联系陈某某,称要和朋友去其参股的**KTV唱歌,陈某某到KTV后,周姓男子又打电话说喝多了不能去,要陈某某喊两个KTV小姐出来陪他们,陈某某表示KTV小姐不能出去,并称其车挡风玻璃上有叫小姐的小卡片,周姓男子即叫陈某某打电话喊两名小姐到**楼**房间,陈某某按照小卡片上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某,让他安排两名小姐到**楼**房间,其他的同房间客人谈。王某某即驾驶鄂N****1号轿车将自己店里的两名卖淫女黄某某、周某甲送至潜江市**酒店,告诉两人房号后,王某某在楼下等待,准备黄某某、周某甲卖淫结束后将二人接回。黄某某、周某甲进入**酒店**房间后,两人和嫖客周某乙(行政拘留)谈好以600元钱的价格同时和黄某某、周某甲二人发生性行为。周某乙支付现金人民币100元嫖资给黄某某后,手上现金不足,即找手机准备微信支付****,因周某乙找手机时间过长,黄某某、周某甲两人打开房门准备离开时即被民警查获。民警在**酒店右侧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后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两个(附照片);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酒店住宿登记信息网页打印件,陈某某手机通话记录表,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周某乙、刘某某、黄某某、周某甲、梁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检查笔录,**酒店现场图、潜江市**市场**栋**号房屋内外结构图照片,辨认笔录;5. 梁某某(“某某丙”)、李某某短信记录、周某甲(“某某戊”)微信转账记录、黄某某(“某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王某某微信账号的照****,2019.08.04卖淫女进入**酒店**房间监控视频资料光盘一张;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华卫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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