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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尚志林场施业区576林班23小班内,盗伐杨树55株。经依法鉴定:王某某所盗伐杨树活立木蓄积8.699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040.65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林权证等;

2.证人孙某某、康某某、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吕某某、邢某某、邓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丹

2019年4月9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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