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3********1093,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系江源区**镇**村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派出所。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末至12月末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拣烧柴为由,擅自进入湾沟林业局**林场施业区50林班14小班、21小班内,携带自家手锯多次盗伐国有林木37株,用牛车将木材运回家中。经聘请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枯立木34株,其中胡桃揪树8株,榆树2株,杨树12株,杂木12株,合立木蓄积4.0772立方米;活体立木胡桃揪树3株,合立木蓄积0.9022立方米。被盗伐林木共计37株,合立木蓄积4 .9794立方米。案发后,烧柴木柈被湾沟林业局四平林场回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枯立木伐根,34个;
(2)活体立木伐根,3个;
(3)手锯,一把;
(4)木制牛车,一辆;
(5)木材柈子,10.8立方米;
2.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详细信息表;
(2)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3)湾沟林业局**林场出具的木材收条;
3.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湾林调[2020]林鉴字第8号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
6.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王某某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陈维平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江源区**镇**村;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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