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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伐林木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建造羊圈养羊,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使用自家的黑色塑料手柄折叠手锯,在黑河市爱辉区***林场**营林区16林班2、3小班,17林班1、3小班内盗伐林木1658株,其中幼树1563株,胸径5厘米以上95株,立木蓄积1.2641立方米。经价格鉴定:盗伐林木价值人民币37,941.00元。

经侦查,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林木丢失报告,林权证,小班调查卡,到案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鑫淼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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