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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伐林木罪)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乡湖南省浏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熊某某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手锯、柴刀窜至**乡浏阳市**乡**村**片**山场盗伐杉树19株,然后将砍伐的杉树去皮后放在山上晒干,2020年5月21日被被害人熊某某发现并报警。经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和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盗伐的木材为杉原条,材积为4.122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5.88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熊某某的谅解,并已向浏阳市**乡政府缴纳保证金,承诺补种树木1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联营山转租合同、林权证、**乡林场山林联营管理协定、**乡**林场联营区管理续订补充协定等物证、书证;2.证人房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示意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已交纳保证金500元,承诺补植补种树木100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拘役四个月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乡浏阳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07487****。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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