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 于2019年12月1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邀约河南籍男子赵某某、王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到湖北崇阳盗掘古墓,当天下午王某某携带其网购的探针、铁锹等工具伙同赵某某、王某某来到崇阳县**镇**村**组**屋后山上,对该处一座清代古墓葬进行挖掘,挖掘至10月16日下午,因该墓葬土质较硬无法继续深挖,三人只得放弃盗掘。2019年10月17日,王某某租车将赵某某、王某某送到赤壁市准备逃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赵某某500元作为车费,赵某某、王某某二人在赤壁市火车站附近旅店被崇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酒店**房间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崇阳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湖北省博物馆文物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邀约他人共同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杰
2020年6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 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淘宝交易记录。
3. 王某某2020年6月8日讯问笔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方式18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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