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乡**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19年6月17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任某甲(已判决)等人商量盗掘位于辉县市**镇**村西地的古墓葬,任某甲联系了周某某。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与任某甲、周某某、秦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携带斧头、铁锹等工具,对该古墓葬多次进行盗挖。盗挖期间,王某某负责准备工具,带人将挖出的土运走,秦某某和任某甲负责望风,周某某负责在洞中支木头防止古墓葬塌方。2018年10月24日晚,王某某和秦某某、任某乙、周某某等人驾车到达该处盗洞进行准备盗挖,后王某某先行离开,秦某某、任某乙、周某某等人在盗挖古墓葬过程中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被盗墓葬属于战国魏王室陵园的组成部分,所在地是一个战国时期的大型王室墓地,对研究豫北地区的历史、文化及古代的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铁锹、卷扬机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掘对研究豫北地区的历史、文化及古代的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建强
代理检察员:李骥杰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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