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乡**社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30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期间,曾因盗窃,2019年3月14日、6月2日,分别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五日。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卫辉市城郊乡及周边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3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卫辉市***镇***村段某某家看人打牌时,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牌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70元。
2.2019年6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乡**社区**路边郭某某商店内,趁人不备,将商店代收的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装有故事书(价值25.8元)的快递盗走。
3.2019年10月份,被害人王某峰因建房临时借住于**社区李某某房子内,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入户盗走一台电风扇及一盆吊兰、一盆仙人球,经认定:被盗电风扇价格为10元,被盗吊兰、仙人球价格均为10元。
4.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卫辉市**乡**社区李某仁家,盗走花卉一盆,经认定:被盗花卉价格为10元。
5.2019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李某某房子内,将被害人李某仁寄放的一台电风扇盗走,经认定:被盗电风扇价格为100元。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盗窃李某仁黑马牌电动车一辆(未追回,未作价格认定)
6.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卫辉市**乡**村李某武家,盗走一辆捷安特牌变速自行车,经认定:该车价格为1000元。
7.2019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卫辉市**乡**社区临街楼程某某超市门口,将程某某家的一辆折叠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格为299元。
8.2019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卫辉市**乡**村王某花家,盗走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该车价格151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英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花、李某仁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2危险驾驶罪
2018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家饮酒,19时10分许,当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豫G47806号二轮摩托车,沿卫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站十字路口北100米处左转弯逆行时,与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两车摔倒,电动车乘车人胡某某起来后上前询问王某某伤势,王某某用拳头夯击胡某某。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87.04/100ML,系醉酒。经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书;
5.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情节;追究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及盗窃被行政处罚后,又多次盗窃,屡教不改,应该从重处罚;鉴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盗窃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危险驾驶罪判处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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