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张某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号,捕前住户籍地。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2003年因盗窃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2月1日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高碑店市某某公寓对面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马路边的一辆红色雷丁牌电动汽车,并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将偷来的雷丁牌电动汽车转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和高某某。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汽车价值人民币34200元。

2019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老邓”(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雄县第三高中门口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吉威牌电动三轮车,在雄县某某小区**楼**单元与**单元之间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后王某某将上述两辆车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吉威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700元。

2019年3月份一天夜里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风哥”(具体身份不详)在高碑店市白象方便面厂门口北侧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亮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自己使用。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价值人民币4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明知是违法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收购,共价值人民币46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25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