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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强奸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67********,汉族,本科文化,**,住黑龙江**农垦社区**********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强奸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

1.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丁某某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卧室内黑色单肩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及客厅内裤子兜内的人民币15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2.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唐某某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厨房冰箱上女士挎包内的人民币1,6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孙某甲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客厅茶几上的一块伯尔尼纳手表(价值人民币1,663.2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4.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许某某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卧室内旅行包中的人民币4,000元及卧室内一件衣服兜内的人民币1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得的人民币4,100元,其中的4,000元存入其所持有的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内,剩余赃款被其挥霍,该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5.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赵某某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客厅桌子上女士双肩包内的人民币1,8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6.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单某某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客厅墙上挂着的衣服兜内的人民币6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7.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于某某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卧室柜子中一腰包内的人民币12,4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得的12,400元,分两次分别存入其持有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内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2,000元,剩余赃款被其挥霍,该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7起,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22,773.2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孙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许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二、强奸犯罪

2011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农场******号被害人张某甲家,王某某采取推开纱窗进入室内,王某某以被害人张某甲(女、37岁)及张某甲女儿性命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张某甲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黑龙江省公安局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广清

     2020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 证人名单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毕之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扔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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