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93********,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楼送快递期间,见该栋楼**室房门钥匙未拔,遂使用该钥匙打开房门入户盗窃,共窃得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的现金日元2.6万元,折合人民币1696元。
二、抢劫罪
2019年11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黑色口罩及尖刀一把,再次至上址使用钥匙开门,窃取“OliviaBurton”牌手表1个、“OliviaBurton”手表原装表带1根、“APM”牌戒指1个、“潘多拉”牌戒指1个、金鼠项坠1个。其尚未离开现场时,恰逢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返回家中,王某某持尖刀划伤被害人武某某后将其挟持,采用持刀威胁方式又当场劫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45元、日元1.4万元(折合人民币899元),随后携带赃款及上述赃物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左手皮肤创,构成轻微伤;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3元。
次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亦被当场查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作案工具尖刀、口罩、钥匙及上述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在家中被抢劫及其家中财物失窃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入案发地址的情况。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的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搜查到涉案财物、作案工具等物品并依法扣押的情况;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上述被扣押财物的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居住地及案发地的情况;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出具的日元兑人民币汇率比价证实,案发时日元兑人民币汇率情况。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手表、戒指、项坠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33元;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被害人伤势照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武某某左手皮肤创,构成轻微伤。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无抢劫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前兼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犯盗窃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勇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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