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楼**号**楼**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局柳矿一区**号)。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0年7月9日被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部分

1、2019年7月的一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楼一出租房内,趁房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覃某某放置于大厅床铺席子下的现金人民币1080元盗走。

2、2019年8月的一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爬窗入户的方式再次进入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楼一出租房内,趁房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覃某某放置于大厅床铺席子下的现金人民币380元盗走。

二、抢劫部分

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号**楼一出租房内,趁房内无人欲实施盗窃。过程中,王某某被回到出租房内的被害人韦某某发现。王某某用手捂住韦某某的嘴巴,并抓住其头部不断撞击墙壁,韦某某在反抗过程中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王某某殴打韦某某并抢夺菜刀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光明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蓝婉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