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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1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路**胡同**号,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红色轻型货车到崇州市锦江乡白马社区余塘村老村委会门前,将被害人何某某堆放在路边的8圈通信光缆盗走,包括6芯通信光缆两圈共3000米、8芯通信光缆一圈共3000米、12芯通信光缆一圈共2000米、24芯通信光缆三圈共7000米、48芯通信光缆一圈共3000米。经鉴定,上述通信光缆价值合计65560元。

2020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得来的8圈通信光缆运至崇州市**街道**社区**组**号变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上述通信光缆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以126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2020年10月26日,崇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后,王某某协助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的6芯通信光缆一圈和48芯通信光缆一圈,之后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出销赃所得12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损失4万元,二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勇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随案移送赃款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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