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县**镇**村**号,现住都兰县**镇**村**社,系该村村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趁本村村民蔡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自家钥匙捅开其院子大门锁后,从院中盗得“鸿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从厨房内盗得油菜籽三袋。后将上述物品出售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都兰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鉴定,所盗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543元。案发后都兰县公安局将涉案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力夫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现住都兰县**镇**村**社,联系号码:1769766****。保证人王某某,联系号码,1500977****。
2、案卷3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