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现住安徽省砀山县**区**村**组。因犯强奸罪、逃脱罪,于1997年7月22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夏邑县人,现住夏邑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237097553.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3********,汉族,文盲,农民,河南夏邑县人,现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氰化钾毒药混入鸭肉,骑两轮电动车窜至安徽砀山县、夏邑县等所辖乡镇村庄周边,遇到狗时,将混有毒药的鸭肉扔出,待狗食用中毒死亡后将其偷走。王某某将毒死的狗,以每斤六元、七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夏邑县骆集乡售卖狗肉的张某某。2019年11月5日12时许,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某某和张某某在张某某家大门院内进行毒死狗交易,魏某某为毒死狗交易把门、望风,将王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死狗40条、重400余斤,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08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条花色家狗毒死后盗走,被盗家狗价值200余元。
2. 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安徽省砀山县**村,将被害人邵某甲的一条黑色家狗毒死后盗走,被盗家狗价值260余元。
3.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镇**村,先后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的一条黑色狗和洪某某家的两条狗毒死后盗走,被盗家狗总重量五十余斤,赵某某称其被盗狗的品种为“泰迪”,价值2000元,洪田发称其被盗的两条狗价值500元。
4.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安徽砀山县**村,采取向狗投食混有毒药鸭肉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邵某乙家的一条白色家狗和被害人杨某家的一条灰色家狗毒死后偷走,被盗家狗价值350余元。
5.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镇**村,将被害人马某某家的一条黑色家狗毒死后偷走,被盗家狗价值150余元。
6.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镇**村,将被害人程某某家的一条灰色家狗毒死后偷走,被盗家狗价值150余元。
7.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乡**街南边,将被害人胡某某家的一条白色家狗毒死后偷走,被盗家狗价值160余元。
8.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乡**村,将被害人龚某某家的一条黑色家狗毒死后偷走,被盗家狗价值150余元。
9.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乡**村,先后将被害人李某甲家的一条黄色家狗和李某乙家的一条白色家狗毒死后偷走,被盗家狗价值450余元。
10.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乡**村,先后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家一条“鹿犬”狗,被害人孟某甲家两条狼狗,被害人孟某乙家一条家狗,价值共计2170元。
11.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夏邑县**乡**村,将被害人陈某某家的一条花色家狗毒死后偷走,被盗家狗价值180余元。
以上盗窃家狗共计价值6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邵某甲、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在案发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张某某明知是盗窃的家狗予以收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魏某某帮助张某某顺利完成收狗,负责把门、望风,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张某某、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张某某、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菊
闫向楠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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