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蓉城镇**村**组**号,现住青阳县蓉城镇**广场**栋公寓**室。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夜间来到青阳县蓉城镇润城景秀世家、南华苑、亿达湖滨花园、山水华城、风和苑、中天鑫城、南溪府邸小区,乘他人家中无人翻进屋内实施盗窃,共盗窃4300元现金、二条黄金项链、二条中华香烟、一块梅花牌手表、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盗窃财物价值共21500余元。
1.2019年9月25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风和苑小区,撬开**栋**室梅某某家防盗窗翻进屋内,盗走房间床铺靠背内1300元现金。
2.2019年9月29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润城景秀世家小区,攀爬**栋**室曾某某家外墙空调机进入屋内,盗走房间大衣橱中间抽屉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5378元。后又从**室陆林家阳台翻进屋内,强行撞开卧室衣帽间翻找财物。
3.2019年10月26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润城景秀世家小区,从**栋**室洪某某家阳台翻进屋内,在屋内翻找财物未果。
4.2019年10月27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山水华城小区,从**栋**室谢某某家(下层是地上车库)窗户翻进屋内,在屋内翻找贵重财物未果后逃离。
5.2019年10月27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中天鑫城小区,从**栋**室汪某甲家窗户翻进屋内,盗走卫生间洗脸池抽屉中卫生巾包装袋里500元现金。
6.2019年10月30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润城景秀世家小区,从**栋**室陈某某家阳台翻进屋内,盗走房间床头柜抽屉2500元现金。
7.2019年11月12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润城景秀世家小区,攀爬**栋**室汪某乙家窗户进入屋内翻找财物,后听到有人开门即翻窗逃离。
8.2019年11月15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南华苑小区,从**栋**室徐某某家窗户翻进屋内,盗走卧室大衣橱抽屉中一个黄金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并出售给蓉城镇李记金银加工店,获得赃款人民币3050元
9.2019年11月16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南华苑小区,从12栋101室王某乙家窗户翻进屋内,在屋内翻找贵重财物未果后逃离。
10.2019年11月17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亿达湖滨花园小区,撬开**栋**室朱某某家防盗窗,从窗户翻进屋内,盗走一块梅花牌手表、二条中华香烟(软盒、硬盒各一条)。经鉴定,被盗梅花牌手表和二条中华香烟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8822元。
11.2019年11月25日晚,王某甲来到蓉城镇南溪府邸小区,从徐某某家窗户翻进屋内,在主卧室翻找贵重财物未果后逃离。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豪城国际广场**栋**室看到女友王某丙和徐某某在一起,与王某丙发生争吵,后拿黑色铁椅将徐某某胸部、脸部打伤。2019年12月24日,经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鼻部损伤属于轻微伤;徐某某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6日,王某甲在青阳县蓉城镇豪城国际广场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房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曾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丽丽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手机一部及三双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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