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潘某某(已判决)至沈海高速灌云县**镇**村段盗窃高速护栏3片。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偷护栏价值人民币519元。
2.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潘某某至沈海高速灌云县**镇**村段盗窃高速护栏4片。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护栏价值人民币692元。
3.2017年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万某某、潘某某至连盐铁路杨集段工地上盗窃工地上的物品土工格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万某某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姚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887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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