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家**号,无业。因盗窃于2014年8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7年9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7年9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KTV停车场内,采用拉车门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奥迪轿车内黄金叶香烟4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0元)。
2、2020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KTV停车场内,采用拉车门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尼桑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340元。
3、2020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宾馆门口,采用拉车门方式窃得被害人高某某斯柯达轿车内利群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利群香烟已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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