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王清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晋江市**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清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清奇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工地的四楼,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于此的数个建筑用铁钩(无法估价)。
2.2020年4、5月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清奇再次到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于此的数个建筑用铁钩(无法估价)。
3.2020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王清奇到晋江市**街道**村**号住宅,入户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无法估价)。
2020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村道上将被告人王清奇抓获,并扣押到上述被盗的“vivo”牌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被告人王清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清奇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清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三起是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清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清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清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清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璜瑜
检察官助理 温佳芸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清奇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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