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5时许,被告人王**到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许**家,将许**家的一辆绿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罗平县华叶大道复烤厂的路边,11时许被告人王**准备把车骑去卖了,被失主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认定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和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受害人许**的陈述;3.证人黄**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价值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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