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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蚌医一附院门诊大楼输液大厅,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际,将其一部华为牌荣耀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三楼儿科病房,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际,将其一部魅族牌M611Y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8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3、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路**街路口依阁服装店,趁被害人孟某某不备之际,将其一部红米牌Note5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6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村附近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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