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街道**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拱北凉粉桥社区公园的足球场内,见到被害人曹某某的一个背包放在场边,背包内有一部苹果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8元),遂将该手机窃取,随后将手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邱某某。次日19时,公安机关在珠海市拱北边检站宿舍后门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向邱某某追缴赃物手机并返还被害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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