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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年8月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因盗窃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一百元;2018年因盗窃被惠水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2月1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时间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0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财富中心水果摊处,趁受害人某甲询问水果价格时,将受害人放在踏板车车头盒子里的手机偷走,在逃跑过程中,被城管人员抓获,2019年7月24日,经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安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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