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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家属院**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8月14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王某某在**街**宾馆门口,采取拉开车门钻入车内实施盗窃的方式盗窃一辆车牌号为GL****白色奔驰型轿车,盗窃金额 6000元。

2.2019年过了年的一个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宾馆门口,采取拉开车门钻入车内实施盗窃的方式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豫Q8****的白色哈弗H2越野车,盗窃金额300元。

3. 2019年过了年的一个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宾馆门口,采取拉开车门钻入车内实施盗窃的方式盗窃车牌号为豫QX****的白色现代两厢轿车,盗窃金额500元。

4. 被告人王某某在汝南县**镇丁字路口,采取拉开车门钻入车内实施盗窃的方式盗窃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因车内未放置贵重物品及现金,被告人王某某未能盗得财务。

5. 被告人王某某在徐**修车店李**家门口,采取拉开车门钻入车内实施盗窃的方式盗窃一辆白色吉利汽车,被受害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李**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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