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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专科在读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酒店房间内,趁陈某某睡着时将其手机支付宝内的3000元钱盗走。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3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 玉 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蔡县**路**家属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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