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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业劳动者,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村**号。2005年6月30日,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5年7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马龙区锦新农贸市场盗窃蔡某某vivox9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32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马龙区锦新农贸市场被群众制服,并由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鹏飞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8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卷外材料九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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