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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8********,初中文化,住牟定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牟定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经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与东兴路三角地交叉路口时,看到经某某在五金店门外停放着的一辆客货两用货车未关车窗,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了经某某挂在车辆靠背上的一件黑色格子花纹的西服。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黑色格子花纹的西服价值人民币120元。

2、2018年7月至9月期间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经共和镇化湖世居小区对面的加油站出口处时,看到高某某停放的白色的轿车未关车窗,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了高某某在驾驶位上的一件蓝色的西服,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蓝色西服价值人民币80元。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经共和镇化湖世居小区侧边的一家榨油处时,看到何某某的微型车未关车窗,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了何某某后排座位上的一个男式蓝色挎包,挎包里有一个黑色的皮质钱包,钱包内有1100元的现金。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黑色皮质钱包价值人民币40元。

4、2019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经牟定县**镇“好利多”超市斜对面的街边时,看到黑某某停放在街边的轿车未关车窗,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了黑某某车内的黑色电脑包及包内的一部金立牌直板智能手机、一件西服外套。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48元、电脑包价值人民币20元、西服外套价值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财物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格;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概貌;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先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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