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街**号,现住河北省涞水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于保定市徐水区**商厦三楼商场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 Y6手机一部,价值1030元;在**商场一楼超市内,王某某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随身携带的OPPO R9S手机一部,价值1914元。共计价值2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书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