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市人,住陕西省**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在西吴时发现油郭村有一婚礼现场,王某某趁乱混入婚礼现场后,潜入杨某某家中卧室盗走两部手机并逃离,逃离路上将两部手机卡全部拔下并扔掉,随后王某某携带两部盗来的手机在兴平市南十字销赃,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定位在兴平市南十字工会楼下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当场交出两部被盗手机,被盗手机一部为为黑色苹果7plus手机,另一部被盗手机为黑色oppo手机。经兴平市物价局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158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赃物已经追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渝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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