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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SOHO塔2西侧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苑某某(女,37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检察官助理:阳雄剑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在京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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