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SOHO塔2西侧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苑某某(女,37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检察官助理:阳雄剑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在京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冻结款项: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