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552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天井源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逮捕;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南城县建昌镇聚福星城小区,将停放在聚福新城小区5栋的一辆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南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整车价格为人民币773元。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南城县建昌镇湘厨壹号,将停放在湘厨一号门口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存放在聚福新城22栋1单元楼梯间内。次日,该电动车由被害人王某某自行找回。经南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整车价格为人民币1919元。
3、2019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南城县天井源乡政府,将停放在乡政府停车棚的一辆米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存放至南城县建昌镇登高福第小区,当天下午, 其又窜至该乡政府,将停放在停车棚的另一辆红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后卖至南城县爱玛电动车专卖店。经南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此两辆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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