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镇**村**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22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证据,于2020年5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闽D*****”小型货车外出偷盗他人汽车备用轮胎。在厦门市集美区锦园公交车站旁,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扳手,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该处的货车上的一个“双星”牌货车备胎;在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二路15-108号门口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个“双星”牌货车备胎和被害人崔某某的一个“PRIMEWELL”牌货车备胎;在厦门市集美区广兴北路台湾大萌成衣店门口,盗走被害人仪某某的一个“LINGLONG”牌货车备胎;在厦门市集美区普力生工业园门口,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一个“LINGLONG”牌货车备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盗窃的五个货车备胎价值共计人民币2094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被盗轮胎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轮胎、扳手、闽D*****小型货车等物证;
2.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厦门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闽D*****机动车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孙某某、崔某某、仪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厦集价认定【2018】207号、2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王某甲、证人林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可计价值人民币20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勇
检察官:孙国柱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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