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合肥市**苑**栋**室,2020年1月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3日,同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超市将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格为2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材料;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