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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9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号**西门”链家”房产中介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充电的一辆新源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长江东路**小区**栋楼下。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6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7.案发现场监控、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551****。

2.案卷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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