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街**小区**-**-**室。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因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哈达市场干零活时,一名男子(姓名不详)雇佣其为盗窃原油团伙放哨,对方约定一天给其工资人民币300元,并配给其一台对讲机,让其每天晚上在**乡**油田**场**罐区附近放哨,看到警车和油田车即用对讲机报告。王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至23日一共为盗窃原油团伙放哨三天,对方给其人民币800元。2020年8月23日22时许,该团伙在双城区**乡**罐区盗窃原油时被发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在出警过程中将王某某抓获,经现场搜查,在其驾驶的黑A7****轿车骊威车后备箱发现塑料编织袋若干、对讲机一台、铁锤一把。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1.5吨原油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照片、车内装原油编织袋照片、对讲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

3.被害人**有限公司**分公司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