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407******,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途径大石桥市**小区**便民店时,见便民店门前库房无人看管,遂于2020年7月22日6时许、24日17时许、25日17时许,三次将投递到该处的被害人商某某、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的快递包裹盗走。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邱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商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