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下午13时许,东至县东流镇世平造船厂工人施某某将自己的黑色iphoneX手机放在船尾舵板的副翼上,然后与另外几名工人到长江岸边做事。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先武气体公司同事张某某、方某某运送氧气瓶到世平船厂,王某某闲逛时发现了施某某的手机,见四周无人,便将手机放进自己的裤子口袋。被告人王某某回到公司之后,公安民警也追查到先武气体公司,王某某将iphoneX手机扔至公司附近草丛内。4月26日下午,在先武气体公司经营者伍某某的劝导下,王某某找回手机,并交由伍某某送到公安机关,后由被害人施某某领回。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月20日,经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iphoneX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谅解书等书证;2.张某某、方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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