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合肥市庐阳区**镇**广场**公寓**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为送外卖方便,四处寻找可盗窃的车辆,后在合肥市庐阳区**镇**小区地下车库,见祖某某停放的一辆红白色豪江牌摩托车(型号:HJ100T-18,价值人民币3360元)较合适,遂找开锁工将车上的碟刹锁打开,将该车盗走,推至修车店维修后用于送外卖,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祖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案。2020年9月28日12时许,王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镇**路交口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现场查获其所盗红白色豪江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抓获经过、天网监控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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